環保署於95年6月27日修正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增列「廢鎂渣」、「廢觸媒」、「廢橡膠」、「玻璃纖維布之切邊料及下腳料」、「鋁銅混合廢料」及多項農業或食品工業所產生的殘渣等10項事業廢棄物為產業用料,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申請輸入、輸出許可。
環保署表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事業廢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須先申請並取得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後,始得進行輸入輸出作業。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
環保署在92年4月7日即已公告「廢木材」、「熱塑型廢塑膠」、「廢紙」、「廢鋼」、「廢單一金屬(銅、鋅、鐵、鋁、錫)」、「廢鋅渣」及「含銅化合物之灰末或渣滓」等7項事業廢棄物為產業用料,其輸入或輸出時,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申請輸入、輸出許可。
近年來隨著產業科技之發展,企業經營者對鎂、鈦、銀等廢料、含貴重金屬之廢靶材、廢觸媒與農業或食品工業所產生的廢棄物等項目之需求日益增加,且於經濟上或技術上亦具有可行性。是故,環保署於95年6月27日修正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除增列「廢鎂渣」、「廢觸媒」、「廢橡膠」、「玻璃纖維布之切邊料及下腳料」、「鋁銅混合廢料」及多項農業或食品工業所產生的殘渣外,並修正原公告之「廢單一金屬」範圍,增列鈦、銀、鎂、鍺、鎳、鎢等金屬項目,並將主要金屬成分之限制由「百分之五十」放寬為「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