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6年4月21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5條及第106條附表3,新增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並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傳輸之規定。
基於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排放量大,實務上,亦有未經妥善處理或未依許可核准事項排放污水之違規情事發生,為強化其管制強度,規劃新增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裝設自動監測(視)設施,並與地方主管機關連線傳輸,以掌握即時水質及水量狀況,即時預防及管制。該等對象應於放流口設置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設施,並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傳輸,監測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水質項目。
本管理辦法修正後,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5,000立方公尺以上者(約33家),應於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連線作業,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且未達5,000立方公尺者(約15家),則應於108年7月31日前完成,推估可掌握99%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排放量。各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完成後,相關連線傳輸數據將公開於本署「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供全民一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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