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廢鉛蓄電池處理後產生之衍生廢棄物,可能含有毒重金屬其其他污染物,環保署已於96年2月16日修正發布「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增訂相關加強管理規範,並明定廢鉛蓄電池之貯存、清除、處理,應具備有效的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
環保署表示,由於原標準規定廢鉛蓄電池之處理應設置煙道自動監測設施,修正為廢鉛蓄電池之處理設施應具備鉛熔煉設備,並以熔煉方式處理含鉛再生料或生產鉛錠等相關製品,且應具備有效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引發外界認為法規鬆綁之疑慮。基於維持該行業別管制之需要,環保署擬將公私場所從事廢鉛蓄電池處理,具備鉛熔煉設備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為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環保署說明,公私場所從事廢鉛蓄電池處理,具備鉛熔煉設備者,納入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管制對象後,符合公告條件者,應於公告之日起2年內完成設置,屆時,將可更有效監控廢鉛蓄電池處理業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