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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毒」害 環保署加強管理毒化物廢棄後之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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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表示,目前國內洗衣業、學校及檢驗機構實驗室、旅館業者洗衣部、電子業及化學業等行業,於執行業務過程中可能會產生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據統計,94年聲明廢棄毒性化學物質之事業共68家,而聲明廢棄之毒性化學物質多屬四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化碳、多氯聯苯、氰化鉀、重鉻酸鉀等。其中洗衣業、大專院校及檢驗機構實驗室等,環保署已列入應主動以網路申報之管制對象,惟仍有部分旅館業及國高中以下學校之實驗室,因尚未列入應申報對象,故其產出之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仍透過6聯單及清除處理機構申報營運紀錄方式管理,以防杜污染環境。

環保署表示,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如停止運作後可以:1.退回原製造或販賣者;2.販賣或轉讓他人;3.退運出口;4.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置等方式處理。而為充分利用剩餘之毒性化學物質,應優先依前3項方式處理,以達資源共享之目的。若確定無法退回、販賣或轉讓他人使用時,於廢棄毒性化學物質前,應逐批檢附毒性化學物質廢棄認定聲明書及其明細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經同意後,始得廢棄該批毒性化學物質,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另目前正進行修正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登記備查作業要點」中,針對無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令完成清理者,將增列不得聲明廢棄之規定,以確保毒性化學物質能被妥善處理。

環保署表示,目前已針對94年聲明廢棄毒性化學物質的業者,請當地環保局至現場稽查其廢棄後之確實流向,若貯存於工廠(場)或實驗室內,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方法相關規定,否則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相關規定;若委託清除處理時,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中有關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妥善清理,如有違反規定者均可能被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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