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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四法相互配合,達到節能減碳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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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98-12-21 []

有關今(21)日媒體刊載「碳交易無助減碳,是一項垃圾政策」與「臺灣綠金外流國際市場,排碳的環境債卻留在臺灣」云云,環保署特提出釐清說明。環保署指出,全球碳權交易市場在過去幾年內係以倍增方式快速成長,市場活絡可見一斑,屬於備受矚目之新興市場。對於企業來說,儘早將碳權管理納入企業經營策略,未來獲取減排所能賦予的經濟效益(即碳權),不僅可作為企業履行自身減碳責任,更是永續經營及未來全球佈局不可或缺之手段。

我國99.34%以上能源係進口而來,透過開發再生能源改變能源結構、穩定能源供給之能源安全問題,我國目前設計能源四法,「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能源管理法」及「能源稅條例」(草案),已分別於98年6完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立法,及「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亦訂定罰則。

環保署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是促進再生能源發展,以設置獎勵補助方案,增加再生能源使用之誘因,再生能源的使用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條文中透過獎勵補助方案的設計,作為增加再生能源使用的誘因,可達成能源結構調整並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我國日前再生能源收購價格拍版定案,正與德國走向相同之道路。以德國太陽能收購價格為例,初期收購價格雖有2倍之高,但每年逐漸減少5%,即收購量大時,價格則會逐漸降低。德國原預計2010年時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需達12.5%,但在2008年卻已達15%,可見其成效。

「能源管理法」提升能源效率,係針對產品將有助於有效提升產品效率標準(能效標準),進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而溫室氣體減量法之效能標準則針對產業生產產品所排放溫室氣體之效率限制,有其互補性。「能源稅條例」(草案)則是應視適當時機提出,讓消費者依相關規範,達到減少二氧化碳之排放。

在「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部分,係規範大型排放源要有具體之減量時程,環保署強調,我國排放源仍需以境內執行溫室氣體減量計畫為優先,境外取得之碳權設有一定比例之抵換上限,且所取得之排放額度,需經過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認可之查驗機構認證,可見我國以嚴謹之態度規劃,此舉不僅可將境外實質減量額度用於我國履行減量承諾的抵換需要,還可協助開發中國家加速採行更加環境永續的作法,在滿足經濟發展的能源需求、促進當地就業機會及生活條件下,同時達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多重效益,此常見於其他歐美先進國家的減量策略項目,並可避免重蹈已開發國家以經濟發展為重心而犧牲環境生態之覆轍。

國際管制溫室氣體排放趨勢將是愈趨嚴格,我國無法置身事外。環保署所擬定溫室氣體減量法,在未來執行時,將採漸進方式並考量兼顧我國產業在國際上之競爭力需求,及早實施可幫助我國產業及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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