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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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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98-09-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保署第3次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草案,歡迎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預告期間提出。

環保署表示,「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已於今年7月24日辦理第2次預告,因各界仍有許多修正意見及建議,及因莫拉克颱風造成嚴重災害,爰再檢討修正草案相關內容,再次預告修正條文,以徵詢各界意見。本次預告內容與第2次預告版本較大不同之處,重點如下:

一、新增位於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應實施環評之規定。

二、新增抽取地下水位於地下水管制區(地下水管制區範圍已包含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均應實施環評之規定,但小規模之抽取地下水經地下水管制區主管機關同意,得免實施環評。

三、面積廣大之環境敏感區位(國家公園、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原住民保留地等區位),考量因保護區範圍太大,如無規模限制,將造成極小規模之開發即應實施環評,故第2次預告時於部分開發行為新增擴建一定規模以下,經保護區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免實施環評之規定。另為避免開發單位以切割、化整為零方式開發,本次預告再新增累積開發應實施環評之規定。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資料如附件,並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share1.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修正意見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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