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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東西二、三圳電鍍業 聯合稽查3家遭告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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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2-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

為預防彰化縣東西二、三圳旁農地再受污染,環保署集合相關單位之人力及權責法令查處以遏止污染源;依照「彰化縣電鍍及金屬表面處理業遷入工業區及遷廠前暫行處理原則」申請核准遷入工業區業者,共計7家業者未依所切結暫行原則事項辦理,為執行公權力列入第1批聯合查處對象,已於94年9月份執行,共查獲2家違反環保法令遭告發處分,並列入情節重大函請彰化縣政府處以停工;另第2批依據環保單位於該地區進行灌排水質監測結果,篩選可能排放重金屬污染之工廠納入執行對象共10家,於94年11月10日展開聯合稽查,計告發1家,採廢水樣送驗1家,將俟檢驗結果依法辦理。

環保署表示,參與聯合稽查行動的單位包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彰化縣保護局、彰化縣農田水利會、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彰化縣政府建設局等;稽查行動所依據法令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工廠管理輔導法」、「水利法」、「搭排管理辦法」、「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

環保署指出,第1批共稽查7家,已停工未作業有4家,製程變更未產生廢水1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告發2家,並已列入追蹤複查對象,如處應停工而未停工逕行繼續操作時,將依法移送法辦;另第2批執行對象共10家,於94年11月10日展開聯合稽查,共稽查4家,停工未操作1家,告發1家(係未取得許可證而逕行排放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採廢水樣送驗1件,將俟檢驗結果依法辦理;另外違反相關單位法令部分,由相關單位逕行依權責辦理,該署表示該聯合稽查將持續進行。

在這項以電鍍、金屬表面處理等高污染行業別的聯合稽查專案中,分析業者違反環保法令的項目,仍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為主,第1批告發率28.6%(包含未取得排放許可證及廢水排放不合格等);另第2批正執行中,於稽查當天查核4家就告發1家,顯見業者的污染防治工作仍應加強。該署強調,為保護環境、防杜污染,稽查的主要目的雖以督促業者妥善操作各項污染防治(制)設施,惟針對不守法業者仍將依法告發處分,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或勒令歇業;若未遵行停工令者,得依法移送法辦。環保署表示,對污染情形嚴重的事業將持續進行稽查,請事業單位主動遵守各項環保法令,以免觸法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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