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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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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2-05-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進行第10次修正,歡迎社會各界踴躍提供意見。

為建立更為廣泛與開放的公民參與程序,讓溝通本身更具效率、建設性與合理性,並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過程持續互動回饋,讓溝通程序及早完成,使得開發計畫順利推動;另為維護個人資料及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時間取得一致性,因此進行本次修正工作,其重點如下:

一、開發單位先期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階段,如認為有必要,得向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三)

二、要求開發單位應落實公眾參與及資訊透明。(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

三、規定開發單位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詳細說明公眾參與會議舉行過程及辦理情形,納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重點;如認為會議舉行過程參與程度不足或未妥善處理參與者意見,得要求開發單位增加舉行會議。(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二)

四、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森林法修正「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第十一項及第十五項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附件二)

五、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刪除身分證統一編號、居所及電話三項非必要之個人資料。(第六條附件三及附件四附表二)

六、「開發行為環境品質現況調查表」修正調查時間/頻率,實地調查原則上以二年內調查之資料進行分析,較符合現況所需,取得一致性,另將環保署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因應未來組織改造。(修正條文第六條附件三附表六)

上述修正條文內容,環保署歡迎社會各界踴躍提供意見,草案詳細內容請於預告3日後至環保署網站法規草案命令預告區查詢(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並於14日內以電話02-23117722轉2740、傳真02-23754262或電子郵件寄至jhyu@epa.gov.tw等方式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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