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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原則同意臺北市政府等單位建議 將新店溪青潭堰公告為重要取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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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
102-10-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為維護大臺北地區346萬人的自來水水質,臺北市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水源局),建議環保署依自來水法第11條規定,公告新店溪青潭堰為重要取水口,禁止在取水口以上集水區內養豬。由於此集水區前已完成養豬拆除補償,且目前也有其他法令禁止養豬,所以環保署原則同意辦理公告新店溪青潭堰為重要取水口之預告及公聽作業,一旦公告後,集水區內養豬將可依自來水法第96條規定,經制止不理者,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環保署表示,該署前於102年9月27日邀集水源局、經濟部水利署、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相關單位等針對臺北市政府及水源局的建議召開研商會議,會中水源局表示新店溪青潭堰以上集水區前於68年劃設為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並由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現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的前身)負責保護區內水源、水質、水量安全與潔淨的工作。委員會為防止保護區內養豬廢水污染水源水質,前於75-77年動支5,800萬元,完成344戶、6,476頭豬隻拆遷或停養。

由於該保護區內前已完成養豬拆除補償,後續由相關單位辦理稽(巡)查工作,水源局表示目前無需辦理養豬拆除補償,且新北市政府亦表示保護區內依「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書」本就禁止養豬(如有違反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裁處6-30萬元罰鍰),在此管理基礎下,環保署原則同意辦理公告新店溪青潭堰為重要取水口之預告及公聽作業。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目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全面禁止保護區內養豬,但是基於污染預防精神,該署後續仍將另外依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告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為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一旦公告後,保護區內的養豬行為除可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裁處外,也可依自來水法第96條裁處。

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面積717平方公里,涵蓋區域包括新北市新店區、石碇區、坪林區、雙溪區及烏來區等,保護區內的取水主要供應直潭淨水廠及長興、公館淨水場,供水區域包括臺北市、新北市之新店、中和、永和、三重、汐止等地,受保護的供水人口高達346萬人。環保署後續將依法制程序進行預告及公聽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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