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持續保護民眾居住生活安寧,參考近年實務經驗及各界陳情反映事項,整體檢討修正現行各地方政府依噪音管制法規定劃定各類噪音管制區之劃分原則,俾利地方政府定期檢討所轄各行政區劃設之噪音管制區有所依循。
環保署表示,現行「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已提供地方政府劃分各類噪音管制區之原則,惟因近年交通建設及新興建築開發案陸續完成,常有各地方政府劃設交通系統外緩衝距離不一、同一建築基地切割為不同類別噪音管制區或將交通用地劃設為可供住宅與商業用途之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等較不合理及未能符合民眾期待之情形,爰此,本準則有需要進一步檢討修正。
環保署強調,本次修正以保障民眾居住生活安寧為核心,除明確規範通案性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外,另就現行已完成開發建設之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鐵路、高鐵捷運等陸上運輸系統外之建築基地,地方政府於決定噪音管制區範圍時,應以維持建築基地完整為原則,同時如有劃分結果分屬不同噪音管制區之情形時,應以較嚴格之噪音管制區位做為最終劃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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