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膠帶製造業約70家,每年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VOCs)達29,500公噸,佔固定污染源總排放量之9%。該行業之所以排放大量VOCs,主要因製程使用之溶劑、黏著劑或離型劑等原物料多含有揮發性有機物(VOCs),在進行混拌、塗佈及烘乾作業時,排放至大氣中所致;因為該些VOCs主要成分包括乙酸乙酯、甲苯、正庚烷、丁酮及丁醇等,長期暴露會導致肝臟受損、中樞神經抑制、神經損害甚至腦部的永久傷害;而甲苯及丁醇之臭氧最大增量反應性(MIR)值為2.7,屬臭氧生成潛勢大之物種;該行業對環境污染的影響實在不容忽視,環保署乃訂定標準予以管制。
鑑於該行業大小規模不一註,環保署將優先管制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使用50公噸以上之業者(預計納管29家);管制重點則依據原物料使用規模,分別訂定製程廢氣應以圍封式集氣系統或局部集氣系統收集,透過此規定可使廢氣收集效率明顯提升,改善逸散情形並提高後端廢氣防制設施之處理效率。另本標準亦參考現行控制技術發展之水準,要求防制設施之處理效率應達90%,始得排放,並針對規模較大者,訂定其VOCs排放標準應符合2公斤/小時之規定。此外,為有效掌握污染源操作與污染排放情形,亦於標準中明訂各項重要原物料使用、排放量計算、監檢測作業與防制設備相關儀表設置、記錄與校正等規定。
環保署表示,該標準已於94年8月25日及95年6月27日邀集經濟部工業局及縣市環保機關辦理研商會議,後續並將辦理草案預告及公聽會議等事項,將廣納各界意見後發布實施。目前該標準預計納管之膠帶製造業者,多已設置防制設備處理其製程廢氣,未來因應本標準施行之改善重點應為廢氣收集方式之改善、防制設備處理效率未達90%之效率提升及VOCs排放超過2公斤/小時之改善,對於業者衝擊不大,但整體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減量效益最高可達約24,000公噸。另外,由於揮發性有機物空污費已正式開徵,業者若能減少排放,亦可減少繳交之空污費,故該項標準可達雙贏之局面。
註: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使用量400公噸以上者共18家,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佔整體膠帶業排放量之92%;年使用量50公噸以上但小於400公噸者共11家,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佔整體膠帶業排放量之7%,年使用量小於50公噸者共41家,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僅佔整體膠帶業排放量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