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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新措施-限期改善裁量基準發布 違法假期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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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5-0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環保署配合日前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一修正發布,於5月1日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或補正期間分為五級,並明訂環保人員於稽查時如查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行為,應於現場作成限期改善通知書,迅即勒令業者立即或限期改善,斷絕所謂的「違法假期」。

環保署表示,因過去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規定,對違反該法者限期改善及裁罰書併同送達,且因行政效率問題,發生查獲違反水污染案件至處分時間過長,平均有縣市長達60日以上,短則約20日,長期衍生違法業者放「違法假期」的心態,不僅失去行政處分之警惕作用,亦嚴重打擊政府公權力執行及影響民眾觀感。經該署務實檢討,除迅即於4月4日公布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明訂違法案件之裁處書及限期改善通知書應分開作成外,並配合訂定限期改善裁罰基準,針對不同違法級別而給予不同限期改善期限,確實要求業者儘速改善違法情事,避免其持續污染水體與造成環境不可彌補的傷害。

環保署強調有關「違法假期」,實際原因為環保單位處分行政程序的繁雜,而非環保人員怠乎職守。但其造成的不良效應仍不容忽視,而本次裁量基準發布後,適時修正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以落實執行法令,扭轉長久以來的處分習性。此舉不僅可大幅提昇水污染違法案件之查處成效,更彰顯環保署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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