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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舉發污染最高獎金20萬元 環保署再發獎勵金共1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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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3-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大隊南區隊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獎勵民眾舉發汙染案件實施要點」,規定民眾舉發污染案件符合一定條件者,各環保單位可以推薦給獎,經評審通過,發給獎金5000元到20萬元。

環保署93年度第二次獎勵民眾舉發污染案件經環保署評審委員會核定,計22件獲審查通過給獎,獎勵金共110萬元。 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推薦獲獎的個案獲頒獎金6萬元,這位伸張正義的民眾,兩年來每天上、下班途中,經過某家工廠時,聞到明顯異味、看到廠房逸散出煙塵,多次向高雄縣環保局與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舉發。

南區督察大隊派員到工廠稽查,發現廠區廠房上方「太子樓」通風口逸散明顯大量的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第31條規定予以告發,罰鍰新台幣10萬元,並限期改善。被處分的工廠擔心連續被告發甚至勒令停工,乃將「太子樓」封閉並投資200萬元,增設一套袋式集塵器,經南區大隊邀環保局進行煙道官能檢測,已符合排放標準。據南區督察大隊李大隊長表示,舉發人與汙染者並沒有私怨或利益衝突,不知道舉發汙染有報案獎金,也不是直接受害者,居住區域與污染源地點沒有地緣關係。基於對環境保護高度期盼與關心,一再主動協助環保單位,提供確切證據,才能查到污染源,經處分後獲得改善,即時消弭民怨,遏阻公害糾紛。他的表現,對污染者有警惕作用,對環境教育、社會公益都有正面宣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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