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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地下水污染事件提供民眾必要替代飲水或接裝自來水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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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100-08-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

鑑於地下水污染事件發生往往造成民眾飲水安全疑慮,環保署為維護民眾飲水安全及確保國民健康,發布「地下水污染事件提供民眾必要替代飲水或接裝自來水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整合各部門資源,迅速解決民眾安全飲水之問題。

地下水為國內水資源重要來源之一,部分區域民眾尚以地下水作為飲水之用,以日前台中市潭子加工出口區及桃園縣霄裡溪之地下水污染事件,影響附近民眾飲水安全為例,事件發生後,各級機關雖立即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啟動替代飲水或接裝自來水之應變必要措施,但仍無統一作業標準,未來依此作業要點,當案件發生後,將更能爭取應變時效,提供民眾安全之飲水。

要點以土污法相關條文規定應提供替代飲水或通知自來水主管機關優先接裝自來水之應變必要措施者為適用對象,並規範提供方式、相關費用支應等原則,以有效整合政府機關之資源與權責。

環保署表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減輕污染危害或污染擴大,依土污法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所有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或受委託之第三人(以下合稱相關責任人)依法定責任提供必要之替代飲水或接裝自來水,相關費用應由相關責任人負擔。當相關責任人未依法定責任提供必要之替代飲水或接裝自來水或於地下水污染事件,查無污染行為人時,為維護民眾安全飲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先行提供必要之替代飲水或接裝自來水。

環保署強調,要點中訂有求償機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提供必要之替代飲水或接裝自來水所支應之費用,將依土污法規定限期命相關責任人繳納,以維公平及基金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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