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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第2次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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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7-01-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環保署106年4月27日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簡稱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並於106年6月至8月召開10場公聽研商會,經參酌各界意見調整草案內容,為求周延再次預告徵詢各界意見。

本次預告草案內容與前次預告差異較大之修正,摘要說明如下:

一、台糖公司土地應實施環評規定,改以修正本署101年11月13日原公告方式辦理,不納入認定標準中,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台糖公司就其土地盤點結果,依土地性質分別予以規範,屬優良農地之土地,仍維持原公告規定,工廠或園區開發行為不分規模均應實施環評;屬非優良農地,並扣除非屬農地及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毗鄰受污染、不適農作、周邊為都市、工業區、交流道等之農地,放寬為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3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其餘土地回歸與其他土地一致之環評標準。

二、有關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申請展限,新增排除石油礦、天然氣礦申請展限之適用,並增訂礦業權到期日前十年內原礦業用地經環評審查通過者,申請展限可免實施環評。

三、前次預告部分開發行為位於都市土地可免實施環評之規定,本次預告已刪除不修正。惟配合都市發展及建築技術提升,修正高樓建築高度為120公尺以上,應實施環評。

四、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可免實施環評;地熱發電修正為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應實施環評,其抽取溫泉,專供地熱發電用途且回注地層者,依地熱發電之標準認定應否實施環評,不受抽取溫泉水量限制;水力發電系統,屬利用既有之圳路或其他水利設施,且裝置容量未達2萬瓩,可免實施環評。

五、新增開發行為類別,位於山坡地之露營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1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

本次預告詳細內容請參閱本署環評書件查詢系統(http://eiadoc.epa.gov.tw/),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報次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聯絡電話:(02)2311-7722分機2733或2732,傳真號碼:(02)2371-3217,Email:yhschang@epa.gov.tw、fuhli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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