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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及鋼鐵業燒結工場第二階段戴奧辛排放標準自97年1月1日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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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96-12-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新的一年即將來到,部分新的環保標準也將生效實施。環保署表示,97年1月1日起,包括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以及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都將由現行第一階段的2.0 ng -TEQ/Nm3,加嚴到第二階段的1.0 ng -TEQ/Nm3,希望相關業者即早配合因應。

環保署表示,為減少民眾對於污染源排放戴奧辛可能造成環境影響及危害人體健康的疑慮,環保署自86年起陸續針對廢棄物焚化爐(含中小型焚化爐)、煉鋼業電弧爐、鋼鐵業燒結工場、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等特定行業別,訂定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加以規範;另於95年1月2日發布「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將全國所有排放戴奧辛的固定排放源,全部納入管制。另公告自96年1月1日起,火化場等10項固定污染源,應每2年定期檢測戴奧辛排放1次,以了解及掌握其戴奧辛排放狀況,並作為污染改善的參考依據。

環保署說,各標準中新設及既設污染源有不同的排放標準,是考量部分既存污染源的設計操作條件不易改變,且其進行污染改善需一定時間,所以給予已設立業者一定的緩衝期進行改善。另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適用對象主要是排放濃度較低、排放量較小的固定污染源,該標準為所有行業別必須符合的一般性共同管制標準;至於個別行業標準,適用對象主要為前述已發布排放標準的大型污染源。

環保署提醒業者,新階段標準即將生效實施,相關業者應使用乾淨燃料,並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在良好的操作條件下操作污染源,或採用有效的污染防制設備,以減少戴奧辛排放,符合排放標準,且應依相關規定進行戴奧辛排放檢測,以了解戴奧辛排放狀況,否則經查獲有超過標準的情形,將會受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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