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8年5月1日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增訂「從事收集畜牧糞尿或厭氧發酵後沼液沼渣,作為藻類、輪蟲、水蚤等水產種苗餌料或其他水產生物養殖之事業」、「海水淡化廠」、「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之事業」、「蒸汽供應業」及「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事業」等5類業別,並於108年4月29日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2條之1,增訂其放流水管制項目與限值,強化事業廢水風險控管。
環保署說明,現行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已管制達61種業別,本次修正主要係應實務管制需求,增訂管制。如海水淡化廠現行以自來水廠管制,但其引用海水處理及排放之特性,適用要件不同,管制項目應獨立區分;又近來屢發生未達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法)事業管制規模之業者,造成水體污染情事,如將未經處理含總磷之廢(污)水直接排入河川水體,致使水庫水質總磷優養化;貯槽污染物洩漏,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情事,而無法依水污法第33條規定要求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製造蒸汽之事業,採用濕式處理廢氣者,產生之廢水含有戴奧辛、懸浮固體及有機物等污染物等。另為鼓勵畜牧廢水資源化,現行農業主管機關已同意畜牧場與水蚤養殖業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其養殖後之廢水排放含高濃度有機物質,影響水體品質,故有必要強化廢水管制。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從事收集畜牧糞尿或厭氧發酵後沼液沼渣,作為藻類、輪蟲、水蚤等水產種苗餌料或其他水產生物養殖之事業」,並以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區內面積達0.25公頃以上者;區外面積達0.5公頃以上者作為管制適用條件,自108年7月1日生效。其管制標準項目及限值適用59.「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
二、增訂業別61.「海水淡化廠」,從事海水或半鹹水之集取、淡化,以提供用水之事業;並增訂21項管制標準項目。
三、增訂業別62「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之事業」,其管制對象、管制標準項目及限值,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及管制方式為之。
四、增訂業別63「蒸汽供應業」,設置鍋爐,從事蒸汽製造、配送及供氣予他人,並產生廢水之事業,自108年7月1日施行;並增訂戴奧辛等46項管制標準項目,自109年7月1日施行。
五、增訂「作業環境內設置貯存設施,貯存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其設施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之事業」,自109年7月1日施行。
六、設置廢棄物焚化設施,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採濕式或半乾式洗滌設施之事業,無論洗滌設施是否有產生廢水,放流水戴奧辛均應管制。另基於實務需求,高鹽度放流水(如以海水為基質者)總餘氯管制項目明確以氯生成氧化物進行管制。
環保署強調,藉由新增管制具污染風險之事業及增訂其適用之放流水管制項目及限值,促使業者正常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並提升水體品質。呼籲業者確實守法,如有水體、土壤污染之重大情事,違者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處分,切勿以身試法。
有關本次修正相關法規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公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