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環保署發現多起空地及閒置廠房,遭不肖業者以假藉承租為由,實際從事棄(堆)置廢棄物的行為,其犯罪模式大都由不肖業者從各事業收受桶裝不明廢棄物,向地主承租場地堆置,且於支付部分租金之後即不知去向,任由這些桶裝廢棄物腐蝕滲漏,污染環境,地主卻必須承受廢棄物清理責任,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根據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大隊統計,自95年迄今,中部地區類此遭非法棄(堆)置桶裝廢棄物案已有8件,包括95年3月發現於台中縣龍井鄉山腳段185及180地號空地及霧峰鄉峰谷路及霧峰鄉萬斗六段遭堆置3,747桶、95年4月苗栗縣竹南鎮原興利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廢棄廠房內棄置2,015桶、95年8月彰化縣芬園鄉彰南路2段430巷22號廠房內發現840桶、95年10月台中市大坑風景區清水巷空地發現約600桶、96年3月12日彰化縣芬園鄉碧興路165號廠房內堆置1,934桶、96年3月13日台中縣太平市長龍路2,461桶、96年6月12日大里市草堤路廠房約440桶等,總計遭非法棄置之廢棄物桶數竟有12,037桶之多。
上述非法棄(堆)置之桶裝廢棄物經採樣檢驗結果,除部分檢驗出強酸腐蝕性及易燃性外,有些更含有硫酸二甲酯成份,該物質是環保署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對人體呼吸系統具有危害性,如有不慎外洩,很容易造成環境污染。所幸該署於發現棄置行為的第一時間內,均能掌控現場狀況,並與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及縣市環保局通力合作,經多方查證後,除將涉案人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涉行政刑罰規範移送司法機關法偵辦外,更透過緊急應變機制,妥善處理非法棄置之桶裝廢棄物,免除多起環境浩劫的發生。
環保署表示,土地管理人未查明用途就將廠房或空地出租,卻遭堆置廢棄物,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仍負有廢棄物清理責任,另依同法第46條規定,未經環保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或堆置廢棄物,仍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而承租者或相關涉案人除需面臨法律制裁外,也無法免除廢棄物善後清理責任,如不履行清理義務,將來政府代執行後亦會採取求償行動,屆時所耗費的時間與金錢,將遠大於委託合法清理所需費用,可謂得不償失。
環保署呼籲民眾及事業主勿心存僥倖,凡未經許可非法貯存、堆置、清理廢棄物,甚或提供土地牟利,均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涉犯刑罰規定,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該署也呼籲民眾多注意周遭的環境,如發現閒置廠房或空地有可疑車輛出入,請逕向當地環保局或環保署檢舉(全國環保公害免付費陳情專線:0800-066666、環保署網址:http://www.epa.gov.tw),凡提供照片或其他可資佐證資料,經查證屬實者,將有機會獲得5千元至20萬元的檢舉獎金,希望全體國民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