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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提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執行管制將依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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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6-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為有效推動我國室內空氣品質管制工作,提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草案,並於95年6月21日召開該草案研商暨公聽會議,與會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對立法規範室內空氣品質有一致共識,而對環保署的努力推動立法工作亦表示肯定及支持,並建議營建單位強化其建築法規中有關空調、通風濾網之維護管理及綠建材規範。

環保署表示,每人每天約80﹪至90%的時間處於室內的環境中,因此室內空氣品質之良窳,會直接影響工作品質及效率,使得室內空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影響受到重視。而有效改善室內空氣品質,進行危害風險評估,方可促進環境管理及人體健康。因室內空氣品質改善須從室內之通風換氣、室內裝修與使用材料、建築整體規劃設計與使用維護管理等方面著手,涉及內政部營建署及建築研究所、經濟部、衛生署及交通部等機關權責,故該草案已針對各相關部會所應負權責加以明訂,並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所轄公私場所改善室內空氣品質,使推動工作依法有據。

環保署指出,該草案中明訂未來公私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將分階段來管理,而民眾聚集之公共場所為優先管制場所,凡經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公共場所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違反規定者除依法被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外,在尚未完成之改善期間,該場所必須在入口明顯處公布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之標示。而經指定公告之新設或整修者,應提報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因涉及各種專業技術改善管理事項,故規定需由專業之查證人員進行查驗及簽證,經核發使用許可證後始得使用,以確保相關軟硬體設施不致危害室內空氣品質。

環保署表示,推動本法案除可維護國民健康,降低室內環境風險外,經由藉助民間專業來共同參與,預期將可帶動室內空氣品質之診斷、檢測及空調改善維護服務等相關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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