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瞭解台塑仁武廠廠區土壤及地下水環境狀況,透過「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自98年7月起,多次進場利用間接及直接工具逐階篩選高污染潛勢進行調查,於確認該廠之土壤及地下水已遭受嚴重污染(採樣點及檢測數據彙整如附件)。遂邀集高雄縣政府及各相關單位至台塑仁武廠勘查,藉以瞭解台塑公司污染造成之具體情形並要求台塑公司應立即進行污染阻絕及斷源作業,並積極辦理預防污染擴散及改善事宜。
本案於98年12月30日奉行政院指示,會同經濟部及農委會成立專案小組督導高雄縣政府處理相關事宜,環保署業於1月27日召開「台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廠污染案件專案小組」研商會,除確認高雄縣政府及各部會權責及應辦事項,並請高雄縣政府加速推動該廠污染改善工作。
高雄縣政府於98年11月間瞭解台塑仁武廠地下水污染情形,已於98年12月17日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7條第5項規定,命該廠於99年1月15日前採取緊急必要措施。目前該廠針對氯乙烯廠周界已完成6口地下水整治循環井全系統設置及5口抽水井設置並抽水運轉中;另規劃於氟氯烴廠鄰近後勁溪周界設置7口地下水整治循環井,以阻隔污染物向廠外移動擴散至場址外。
本案已於99年2月25由高雄縣政府公告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廠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在案。後續將俟該府依規定提報初步評估至署,由環保署依規定召開專案小組專家會議審查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另外,依土污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如證明污染行為人之行為致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時,得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第41條規定未經公告為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因其行為致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後勁溪水體管制部分,現階段除持續監控,並要求台塑仁武廠做好污染物源頭減量、廢水處理功能提昇及放流水質監控,若台塑仁武廠執行效果不彰,主管機關得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4條,要求增加檢測項目(如揮發性有機物)並依規定申報,確保後勁溪水質不受放流水之影響。台塑仁武廠已擬訂之放流水VOCs自主管理目標,1,2-二氯乙烷0.05 ppm,氯仿1.0 ppm,每月定期向高雄縣政府申報,且已於本年1月31日前研議水中VOC最佳管理措施(BMP),並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變更,以確保後勁溪水質狀況。
有關報載橋頭鄉1390公頃農地疑遭污染,高雄縣政府已擇後勁溪上游2處農地採集土壤樣品,分析結果未檢出揮發性有機物。另為瞭解附近灌區是否受到污染,農田水利單位將進一步監測灌溉水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