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為因應多元減量機制對於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查驗需求,強化分級管理精神,環保署依氣候法第22條規定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預告草案廣徵各界意見。
環保署表示,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查驗係管理排放量進而減量之基礎,配合氣候法新增多元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誘因機制,也因應近期國內對於溫室氣體查驗的多元需求,積極提升查驗機構量能,其中,許可執行氣候法所定查驗業務之查驗機構,已由既有7家增加到目前14家,為強化對於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之技術項目要求,確保在量能提升情形下維持查驗品質,本次提出修正草案共計五章38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查驗參與以提升專業量能
依氣候法規定,刪除查驗機構須為國際認可或其在國內開設之分支機構規定,讓更多專業機構可投入溫室氣體查驗工作;另因應更多元的查驗需求,於查驗人員之學經歷要求納增專業領域如農牧經營、森林管理等,促使查驗業務挹注多元專業領域人才。
二、強化查驗管理以確保作業品質
明定查驗人員執行個別查驗項目之基本要求,以及查驗機構及人員取得許可項目後,應執行之查驗作業或訓練,同時強化查驗作業相關規範,包括應評估查驗作業具獨立性及公正性、應訂定實質性門檻並規劃符合合理保證等級之查驗計畫、查驗過程詳實記錄、查驗結果經內部技術審查作成總結報告等,透過強化對個別查驗項目之訓練及經驗累積要求,以及執行查驗作業之相關程序及規範,確保查驗作業之品質。
三、精進查驗項目以強化許可管理
依據我國溫室氣體排放不同態樣、不同產業製程的排放情形,同時考量新的減排或增匯,針對現行許可查驗項目加以整併、更新及擴充,以利與組織型列管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以及專案型的溫室氣體減量專案計畫有更好的對應,促使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能就個別擅長之專業領域從事溫室氣體查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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