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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及「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訂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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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10-10-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於110年10月29日預告「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以「量少、質精及具代表性」為三大重點,明定「好學生條款」鼓勵業者做好自我管理,在降低污染排放量同時,給予適度調整定期檢測頻率之誘因,減少非必要檢測數量,另針對少數投機取巧規避主管機關查核的業者,則新增「功能性定期檢測」強制性檢測工具予執法機關使用,同時整合許可證制度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作為檢測依據,以提升定期檢測數據品質。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自92年2月19日發布施行後,業已明定固定污染源檢驗測定結果應記錄、申報、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落實固定污染源定檢制度,惟該定檢管理辦法及公告應定檢對象迄今已逾十年未修正,期間雖陸續以多項涉及定期檢測之法規,強化對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之管理,經通盤檢討歷年執行實績及面臨問題後,確實有與時俱進之修正必要,爰針對本辦法進行整體性檢討及修正,並因應當前空氣污染防制之現況與管理機制,減少非必要檢測數量及提升定期檢測數據品質,另整合現有多項法規涉檢測管理之程序,明定替代方案及有條件免檢測樣態,同時整合訂定「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草案。透過本次修法,除落實簡政便民原則並使定期檢測制度更臻完備,創造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運作共利效益。

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shengwei.chia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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