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針對挪威Arendal地方法院判決希臘籍「阿瑪斯號」貨輪擱淺漏油嚴重污染墾丁海域,不需賠償生態及經濟損失之結果,決定於近期內提起上訴,以重申維護環境保育生態之決心。
希臘籍「阿瑪斯號」貨輪90年1月14日於墾丁龍坑海域擱淺漏油,對我國海洋環境造成嚴重傷害,環保署代表我國政府就生態及經濟損失等,向挪威Arendal地方法院提出對船東及船東責任互保協會Gard求償之訴訟。挪威Arendal地方法院94年1月10日判決Gard及阿瑪斯號船東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惟僅需賠償我國美金288,889元(約合新台幣9,533,337元),我國並需分擔Gard及阿瑪斯號船東之訴訟費用3,340,892挪威克朗(約合新台幣16,704,460元)。如雙方對此判決不服,可於判決送達日起算一個月內提起上訴。
因本件訴訟案之求償項目包括珊瑚復育費用、漁業復育費用、稅收損失及觀光收入損失等,權責分屬多個相關部會,因此環保署邀集我方律師及相關部會共同研商分析判決理由,確認對我國不利之判決結果,主要考量為國際求償慣例及提出之資料對損失與污染之關聯性舉證薄弱或證據不足,本次上訴策略將著重於證據的補強。
環保署並強調,上訴的原因在考量證據補強之可行性、國際求償慣例及需付出龐大之訴訟費用後,提出可能勝訴之部分上訴,參酌我方律師之建議,並經各相關部會充分討論後,我國已決定就珊瑚復育費用及觀光收入損失等項目提起上訴。
環保署表示,由於我方挪威律師於94年1月10日代為收迄本案判決書,上訴應在94年2月9日前提出,上訴法院與地方法院所在地點相同,均在挪威Arendal。預計法院可能會於我國上訴後給予數個月時間提出相關證據,實際開庭時間需待法院決定,庭期亦將持續二至三星期。我方律師已準備於上訴期限前提出上訴書狀,而上訴項目之證據補強亦已積極請相關機關準備。
環保署表示,挪威法院雖然判決Gard及阿瑪斯號船東有義務賠償我方之損害,惟其核給之金額甚少,無法彌補我國實際所受之損害,因而決定提起上訴,冀求法院能更公正客觀地重新審理本案,使污染肇事者付出應付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