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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工商團體籲立院退回溫室氣體減量法」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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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98-03-26 []

有關媒體3月26日報導「溫室氣體法工商團體籲立院退回」,提及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政策狀況、現行推動實務及國際趨勢發展等差異部分,環保署特予說明。目前在立法院審議一讀通過之溫減法草案,未來執行時,將採漸進方式並考量兼顧我國產業在國際上之競爭力需求,及早實施可幫助我國產業及早因應,將未來的危機化為商機。環保署呼籲工商團體支持該法之通過。

我國目前刻正推動「永續能源政策綱領:具體行動方案」、「節能減碳獎勵及輔導措施」等多項溫室氣體減量因應策略,且為解決結構端之低碳能源問題,經濟部正如火如荼辦理全國能源會議之相關分組會議,期凝聚各界對永續能源政策目標之共識,以加速節能減碳之落實。

目前立法院審議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規劃採行的自願盤查登錄、強制盤查登錄與自願減量、效能標準與抵換交易、總量管制與抵換交易等四階段減量策略,皆已結合國際最新溫減策略及執行經驗、我國國情需求與能力建構工作,並設計相關必要配套措施,其架構與日本、韓國相似。

環保署表示,為使我國未來於國際上取得更談判空間及產業發展性,環保署提出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亦未將減量目標、期程明訂於條文。

環保署指出,我國對於排放源之管制對象將優先以能源使用比重高之產業為主,即所謂之直接管制,若工業部門非直接使用能源燃料者,則為間接管制之對象,非工商團體所指僅以工業部門為管制。

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中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設計核配予公告部門之排放源的核配量,與歐盟第一階段之核配量(95%)相同。如以美國東北部區域溫室氣體倡議(RGGI)為例,其電力業則以100%拍賣取得排放額度。並按歐盟氣候與能源包裹法案中規定,歐盟預定於2013年實施全額拍賣制度。其關於罰鍰之規定,自2008年起,每年4月底前若無法取得可供扣減之排放額度者,超過部分每噸需處罰鍰100歐元。反觀我國立法院目前審議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相較於歐盟與美國,不論是核配或罰鍰,並非最嚴格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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