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為使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罰鍰額度採計方式更臻明確,改以公式化計算罰鍰額度,於5月29日預告修正「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列出各種違反行為之裁罰因子權重大小,較現行裁罰準則,增訂違反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等裁罰因子外,並加重製造、進口或販賣供移動污染源用燃料超標之罰鍰。
環境部表示,空氣污染防制法107年8月1日修正新增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依據,有助於因地制宜管制移動污染源,本次審酌縣市環保局數年執法情形,設計各種移動污染源類型違反空氣品質維護區措施的裁罰因子並納入裁罰準則。
為強化源頭管理,本次修正特將汽車製造或進口商違反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應遵行事項等違規行為納入裁罰準則,另從燃料使用面著手,針對現行裁罰準則有關移動污染源使用燃料超過標準,以及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或燃料抽測之違規行為,納入屬施工機具、火車、航空器的裁罰因子。至於燃料供給面,規劃加重製造、進口或販賣供移動污染源用之燃料超過成分管制標準之罰鍰,課予燃料供給者更重的責任義務。
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正係於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之罰鍰範圍內,務實考量執法需求,予以訂定罰鍰額度計算方式,做為環境部及縣市環保局裁罰參考依據,期提升執法行政效益。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