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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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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2-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為促進資源之再生利用與提升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回收處理技術與設備之發展,於96年2月16日公告「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該標準現正刊載於該署網站內「最新環保法規」網頁(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

該署表示為因應科技快速進展與電子相關產品不斷的推陳出新,及因應規範96年7月1日起納入公告應回收廢棄物項目廢電風扇與廢鍵盤之回收處理事務,乃整併原有「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及「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並針對陰極射線管(Cathode-Ray Tube;CRT)內螢光粉與液晶顯示器(Liquid Crystal Display)之處理予以加強規範管理。

環保署同時表示在新法公告施行後,原有兩個設施標準將同步廢止。相關業者應予以重視與因應調整,以維護自身權益,若相關回收處理業者未能依本標準辦理廢電子電器或廢資訊物品之回收、清除、處理事務者,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可按日連續處罰;如違規情節重大者,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命其部分或全部停工。此外,若因違反本標準而致人於死、重傷或危害身體健康導致疾病者,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可分別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分別併科新台幣1,500萬、900萬、600萬元以下之罰金。

最後,環保署再次呼籲,由於國人環保意識不斷提昇,資源回收的觀念已逐漸深植人心,相關業者應依循法令來執行電子電器與資訊物品之回收、清除、處理事務,共同為我們的環境永續利用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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