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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將有效管制戴奧辛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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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行政院環保署於94年10月12日訂定發布「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將對以收集煉鋼廠電弧爐集塵灰利用高溫方式冶煉,回收其中有價金屬設施之排放戴奧辛加以管制。環保署表示,為加強對固定污染源排放戴奧辛之有效管制,我國目前已訂有「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及「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再加上94年10月12日發布之「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經推估已將全國戴奧辛排放總量89%以上之排放量立法規範,戴奧辛主要排放源均已納入管制。

環保署發布之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新設之集塵灰冶煉設施自94年10月12日起要符合0.4 ng I-TEQ/Nm3 之排放標準;而既存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其排放標準,考量既存工廠之改善緩衝時間分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為94年10月12日起要符合9ng I-TEQ/Nm3排放標準,第二階段自95年9月1日起要符合1ng I-TEQ/Nm3排放標準。另規定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每年應進行戴奧辛排放定期檢測2次,並應將檢測結果提報地方環保主管機關。

環保署表示,該標準係以考量目前國際上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即指考量能源、環境、經濟之衝擊後,污染源應採取之已商業化並可行污染排放最大減量技術)下可達成之目標訂定,目前全世界僅有日本、德國及法國有地方政府將此一行業之戴奧辛排放訂定排放管制標準,日本管制標準為既存設施標準為10 ng-TEQ/Nm3於2002年實施;新設設施標準1 ng-TEQ/Nm3於2000年實施,德國管制標準為2002年公布2007年實施,標準值為0.4 ng-TEQ/Nm3,另法國之地方政府對”RECYTECH S.A.”單一廠規定標準值為0.5 ng-TEQ/Nm3或年排放量需低於0.3gTEQ,目前全世界最為嚴格者為德國所定將於2007年實施之0.4 ng-TEQ/Nm3。我國所訂新設設施要符合0.4 ng I-TEQ/Nm3之排放標準為目前最嚴格之標準;而既存設施其排放標準於95年9月1日以後則將較日本嚴格10倍。

另台灣鋼聯公司戴奧辛之排放為本標準之管制重點,環保署表示將加強檢測,以確認其戴奧辛排放改善能夠完全符合排放標準後,環保署才會同意其恢復運轉。運轉後將請彰化縣環保局及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加強稽查,督促其戴奧辛排放均能符合管制標準,請民眾能夠放心。

環保署表示將再針對其他戴奧辛排放濃度較低、排放量較小之行業別,研訂一般性戴奧辛共同管制標準,要求所有業別所排放戴奧辛必須符合排放標準,如此則可將所有戴奧辛排放源,全部納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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