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申請(以下簡稱用途證明申請)作業e化,以利申請者利用上網辦理申請作業,節省作業程序及時間,乃修正用途證明申請的格式。另因用途證明書「審核作業要點」早於民國八十四年核定,與目前執行之海關進口稅則及關稅法稍有差異,故將審核作業要點及相關之標準作業程序一併修正。
有關「進口污染防治設備及車輛用途證明書審核作業要點」、「進口污染防治設備及車輛用途證明書修正格式」、「進口污染防治設備及車輛用途證明書審核作業標準作業程序」等三項已完成修正並公告,環保署並設置專屬下載網頁,未來申辦者即可直接上網下載申請書、證明書,不須再親自購買申請證明書,節省申購時間及費用,便利申辦者之申請。
有關「申請書、證明書修正格式」主要將原B4書件格式修正為A4格式,並提供應檢附申請書、證明書之明細表,以利申辦者填寫時,可逐一檢視,避免申請進口貨品過多時,因文件缺漏而遭退件。本次修正另將申請書、證明書內容,除依現行之關稅法、海關進口稅則及相關單位之意見修正外,餘申辦內容、方式與原來一致。申辦單位於證明書下載一式四聯填寫完畢後,寄至環保署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分寄申請人、進口岸關稅局等單位。
為有效利用現存空白申請書,原B4格式之「進口污染防治設備及車輛用途證明書」申請書,於公告後六個月內,仍可繼續使用。另「進口污染防治設備及車輛用途證明書審核作業要點」、「進口污染防治設備及車輛用途證明書審核作業標準作業程序」等2項規定均已建置於環保署環保法規網站供參。
為加強民眾服務,便利民眾的申請,行政院環保署製作申請書檢核表、問答集(Q&A)及相關申辦表格,置於環保署網站(http://www.epa.gov.tw/)便民服務項下(首頁>便民服務>下載專區>線上表單下載>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或車輛用途證明申請),以利民眾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