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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草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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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6-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基會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自89年2月2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六年,主管機關已陸續公告1,784處污染場址,其中包括7處污染整治場址,4處地下水污染限制使用地區,目前已解除1,201處污染控制場址。然而面臨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須法律授權、指定公告事業提具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時機與內容、污染場址管制制度、整治基金代支出費用追償保全不易、整治場址土地再開發收取費用納入整治基金,影響土地開發人意願等問題,而產生執行疑義,及有窒礙難行之處。為落實推動原先立法之意旨,並針對本法執行後之問題及需要,而需做適當之檢討及因應,所以環保署乃研擬修正土污法,使臻完備。

此次土污法分為幾個修正重點:1.刪除污染行為人定義中「非法」之規定;2.增訂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管理單位檢測土壤及地下水狀況及需送備查,以加強對工業用地污染的預防;3.資訊公開化,將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之土地,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以保障土地使用者知的權利;4.農漁牧產品因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而有致污染之虞時,其管制、銷燬及補償,回歸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依該管法令辦理,以解決過去機關間權責不清的問題;5.引入風險管理機制,在不影響民眾及環境安全下,依健康風險評估結果訂定整治目標,以降低污染土地整治成本,加速污染整治進度,並可達污染土地依不同土地使用目的分級分區管理之目標;6.擴大費基,修正整治費之徵收,不侷限於「化學物質」,以改善目前整治費來源偏重石化產品之問題;7.刪除土地開發行為人同時提出整治計畫及土地開發計畫時,應按土地變更後當年公告現值加四成,依現值比率之30%繳入土污基金規定,以增加污染土地開發的誘因;8.為保全土污基金代為支應的費用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就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的財產進行假扣押。

關於修正草案中污染行為人之認定問題,環保署表示,土污法與其他環保法規不同,對於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責任人,僅賦予其污染改善相關責任,除非其不執行相關工作,才有罰則;由於土壤是各種污染最終蓄積之所,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很多污染場址都是因污染物長期累積造成,不因是否合法之排放而有所不同,再者,國際趨勢亦為如此,例如美國曾發生多起案例,當初依法進行相關工作,後續發生土壤、地下水污染情事,仍須負起整治責任。所以此次土污法修正草案,將污染行為人定義修正,以污染行為與污染的因果認定污染行為人,以符合時勢狀況。另外,考量工業區與住宅區之特性不同,則整治的迫切性亦不相同,現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已納入風險評估機制,針對住宅區及工業區可接受的致癌風險容許值及相關暴露途徑予以區分。未來土地分級分區的使用亦為環保署未來之施政重點。

土污法從89年2月制定迄今,除92年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部分條文外,尚未進行修正,但公布施行迄今尚有許多疑義及不易執行的地方,所以此次乃進行土污法的修正,以使其更臻完備。環保署說,為配合此次土污法的修正,後續尚需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因應,目前已著手進行研商準備。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草案,於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網站有詳載,各界或民眾對於內容如果有意見或建議,可以向環保署洽詢或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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