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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大規模查核容器業者總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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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5-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監資處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聞資料 環保署五月二十二日提供

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依立法院決議於八十七年七月納入政府預算後,環保署接手整個資源回收工作以來,即發現部分不肖業者心存僥倖,諸如以多報少,短繳回收清除處理費,甚至未申報繳費現象。其中又以PET容器(俗稱寶特瓶)的情形最為嚴重,也是造成容器基金收支不平衡的主要原因,針對此一情況,該署已展開一連串查核工作,初步已獲致良好成果,本年第二期(三、四月)收支有六百多萬元盈餘。

環保署署長郝龍斌於今年三月就任以來,在聽取有關資源回收基金PET容器項目的虧損情形報告後,立即指示業務單位儘速研擬對策並加強查核工作,基管會在短短的二個月中即規劃一連串的行動計畫方案,並陸續展開。其中第一波行動由基管會稽核組結合會計師,在三、四月間進行十七家業者之現場查核作業,並且針對去(八十九)年未依規定完成繳款之八十五家業者,清查出總計短漏報及欠款金額有九千七百餘萬元。扣除部份業者因費率使用或計算錯誤外,剩下未依規定申報繳費的五十六家業者,將移請地方執行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並告發處分。環保署基管會指出,由於這些廠商合計之欠繳費用高達九千萬元,因此除已將各案件納入專案列管外,並透過委辦計畫派駐人員於台北市環保局等十一個列管案件較多的地方環保單位,以支援各執行機關辦理查核稽催及告發處分等追蹤管制作業,倘若地方執行機關不積極依法作為時,環保署除督促並予以糾正外,亦考慮委託由專業律師協助,逕行辦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作業。

據環保署表示,關於業者繳費部分自本年三月份起(申報九十年一、二月營業量)寶特瓶回收清除費費率雖由每公斤十三、0一元,調降為每公斤十一、八七元,但總繳費金額將近一億六千萬元仍比一、二月份略增,對應八十八年與八十九年同期約一億元則呈現大幅增加趨勢,顯然在基管會積極辦理查核稽催計畫及後續執行機關告發處分作業之配合下,業者申報情形有明顯改善,九十年一、二月申報之營業量約七、七00公噸比較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同期平均約四、二00公噸,亦呈現明顯成長,統計當期回收率約為九八、一% ,在現行費率結構下,使得PET容器基金最近三年來首次(民國九十年第二期)出現當期收支有六百多萬元的盈餘。

現正進行的第二波行動則針對超市超商及大型量販店等展開有關回收標誌查核作業,截至目前也已經查獲有五十三件違規容器商品,其中不乏許多項知名企業品牌的產品,據環保署表示,這些未依規定標示回收標誌之產品,必須再進一步追查其製造或輸入業者是否有依法完成申報及繳費義務,同時環保署使也呼籲消費大眾要拒絕購買未標示回收標誌的容器商品,因為除了其製造及輸入業者未善盡環保責任外,也可能有部分產品之來路不明。

除了上述已展開的行動以外,環保署強調,將結合署內稽查督察大隊,推動擴大專案稽查計畫,整個計畫案期程規劃將自今年五月起至十二月底止為期八個月,計畫內容以現有北、中、南各區隊同步展開的方式,針對轄區廠商即時進行監管及查核作業,初步已篩選出約三百八十家業者為該計畫實施對象。由於環保署稽查督察大隊在查緝廠商違法案件方面具備豐富經驗及技巧,此次在郝署長嚴懲不法的政策下,投入參與本次計畫,預期將達到一定效果。

  環保署說:對於申報繳費制度的缺失,正在進行全面檢討並審慎評估相關規劃案,不過為保障合法業者並維護市場公平性及改善基金失衡的狀況,目前近期的措施仍以加強查核違法案件為主,環保署希望業者不要再心存僥倖,若明知有短報情事,則應儘快自動向基管會辦理補申報及補繳費。否則,一經查獲,即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除追繳應繳之費用外,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三倍罰鍰。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可依廢清法第二十二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且科罰金時,應審酌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二倍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此外,對於違反廢清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罰鍰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目前環保署已制定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檢舉及獎勵辦法」,民眾如果只是敘明事實檢舉,由環保單位深入查證屬實,則獎金以罰款的5%計算,最高額為50萬元;若民眾提供照片、錄影帶等明確的資料,環保機關查證後可以直接處分,則檢舉獎金為罰款的10%,最高可以達到100萬元。環保署強調鼓勵民眾或業者積極與政府合作,共同來檢舉不法廠商,以維護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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