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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回應報載「垃圾費喊漲 隨水每度3至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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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6-10-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表示,垃圾車6年即可報廢,經調查全國垃圾車車齡逾6年以上者達56.88%,然而地方限於財務拮据,已逾6年耐用年限之垃圾車,多靠維修養護持續應用;另垃圾車車齡超過6年以上,即常發生故障,每年需花費大量修護經費,極不經濟且不安全,地方屢屢建請中央政府正視此問題。環保署鑑於地方垃圾車老舊無法適時汰換,乃預計於96至101年補助地方政府汰換老舊垃圾車,同時配合該補助計畫,將逐年降低補助比率,並要求縣(市)政府按轄內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逐年調整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收費標準,如未逐年調整者,則不予補助,以健全地方垃圾清除、處理財務制度。

環保署表示,廢棄物清理法自90年10月修正公布後,已於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規定各縣市政府應依自己轄內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自行訂定公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標準,向轄內家戶及非事業徵收費用。但自90年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公布後,各縣市政府因考量相關因素,仍未能自行公告調整垃圾費收費標準,大多數縣市仍沿用廢棄物清理法90年修正前之收費標準收費,經環保署統計目前各縣市之垃圾收費大都僅反映整體垃圾清除處理成本之百分之三十。由於縣市垃圾清除處理費多年未調整,地方政府多次向環保署反映應訂有統一之收費標準機制以供縣市配合辦理調整,為促進各縣市垃圾清除處理費能收支平衡,以使縣市之垃圾清除能完善及長久,環保署藉由本次補助地方政府汰換老舊垃圾清運車輛,促請各地方政府調整垃圾清除處理費。惟地方政府仍得衡酌實際狀況,在達到或超過本署所訂之參考基準原則下,自行訂定足額反映成本之徵收數額。

環保署強調,依地方制度法及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地方老舊垃圾車之汰換,係屬地方政府之責任,且全國每年平均超過300輛老舊垃圾車亟需汰換,實有必要健全地方垃圾清除、處理財務制度。為配合上開補助計畫之執行,該署亦將持續協助地方政府適時提出調整方案,俾順利通過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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