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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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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5-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修正內容,新增有關違反空污法規定而有獲得利益者,除了罰鍰(最高2,000萬元)外,也可追繳不法所得的規定,因此擬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作為主管機關追繳不法利得之計算及推估依據,以維護公平正義。

環保署表示,過去違反空污法規定的處分,主要是以罰鍰為制裁手段,罰鍰額度則是依照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來衡量,如果不法所得高於罰鍰上限,可以不法所得作為罰鍰額度,雖然有追回不法所得,但卻減輕或免除對於違規者的制裁(不法所得內含罰鍰),不但不符合環境正義,也影響企業的公平競爭。對於長期或重大違規者,可能有財產上的積極利益(例如超量使用原(燃)物料生產所多賺的錢);也可能因為該支出而未支出污染防制設備購買及操作維護費用(如水、電、耗材、藥劑等費用),而產生消極利益(即少花的費用),如果沒有追回這些利益,會形成制裁的漏洞,也會讓業者覺得違規有利可圖,進而鋌而走險,一再違規而無法遏阻。

環保署指出,本辦法草案主要內容,包括:提示主管機關注意追繳所得利益的重大違規行為;積極、消極及總所得利益的類型及核算、推估方法;引用數據、資料的來源、追繳期間的認定方式(往前追溯5年);舉證責任及相關機關(構)協助查證、專家協審及協調機制等,可供主管機關作為追繳不法利得的參考依據,並依個案實際情形予以計算。

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21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phshe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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