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環保署統計,今(94)年截至目前該署共有17件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個案因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遭受處分,處分金額達新臺幣610萬元,相較前三年同時段所佔之比例明顯上升。日前該署與地方政府環保局會同進行環評監督某電廠之水力發電計畫,發現開發單位未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及審查結論規定辦理而處以新台幣60萬元罰鍰,並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限期改善完成,可見環評開發單位對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所規定之了解仍有待加強與落實。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第2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一、違反第7條第3項、第16條之1或第17條之規定。…」,因此,環境影響評估法對於開發單位在環評審查階段所承諾之事項,以及主管機關依職權所為之環評審查結論,均明載開發單位應負履行之義務;且針對不守信諾及未依審查結論執行者,科以高額罰鍰,以儆效尤。
目前環保單位發現有諸多開發單位所持心態,均抱持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為優先考量,在環評審查過程提出高標準或實際難行之環保承諾,以早日進行開發建設,而忽略在實際執行環境保護對策時將遭遇的困境,或將環評書件直接束之高閣,漠視不理,或藉故推託不知承諾內容未能落實執行,不論有心或無意,在法令嚴格規範條件下,牴觸法律均難容有情理空間,動輒數十萬元罰款實輕忽不得。環評所著重之處並不僅一般污染防治措施部分,在水土保持、環境保育、史蹟文物、交通運輸及廢棄土石管理、環境監測等也是其中要項,尤其環評亦屬於程序法令規定,譬如公開說明會、施工環境保護計畫或各項規定應完成或送審之書件等,都是依法應落實辦理的,這也是許多開發單位容易忽略受罰的地方。舉如環保署最近處分北部某工業區新台幣30萬元罰鍰,即因開發單位之廢水排放水質、廢棄物處理方式及交通道路退縮使用等項不符當初之承諾內容所致;另也監督發現中部某育樂世界未依審查結論規定辦理地下水環境監測,及廢水回收再利用,而遭該署依環評法處罰新台幣30萬元,業者實不應存僥倖心理,企圖規避法令,最後仍將難逃裁罰下場。
該署為加強各開發單位對於環境影響評估法的認識,以減少誤觸法網情事發生,每年均分區舉辦環評法令宣導,藉此溝通並輔導重視環境問題,解決環評執行上的疑難雜症,並配合各縣市政府所辦理宣導說明會中,一再強調遵守環評承諾的重要性,及持續查核監督開發單位切實執行的決心,畢竟我們的環境已不容再繼續惡化,生活在這個環境就更應善盡維護之責。
該署專責環評監督的環境督察總隊張總隊長晃彰表示,對環評的信諾就是對環境的信諾,雖然環評內容涉及範圍廣泛,對開發單位而言,在執行各項環保措施恐無法面面俱到,但仍需依法落實各項環保措施,因此除須借重各專責人員的專業智能外,該署在主管機關立場上也歡迎各開發單位洽詢並竭力服務,以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能兼籌並顧,雙向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