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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報繳廢車,可領取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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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3-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監資處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新 聞 資 料 環保署三月二十七日提供

在台灣地區由於特殊地理環境及氣候溫暖,民眾因住家與工作場所距離短等因素,使得汽、機車成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代步交通工具,台灣地區機動車輛登記數依據八十九年統計數顯示,目前汽車總數輛五、五九九、五一七輛,汽車密度為平均每四人有一輛汽車,機車總數輛一一、四二三、一七二輛,機車密度為平均每二人有一輛機車,惟一旦汽、機車不堪使用的後續處理問題,不但困擾民眾,如果任意棄置占用道路,還會影響市容景觀,為解決廢車問題,行政院環保署呼籲民眾應積極主動報繳廢車,祇要撥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依循回收管道回收廢車,不但能讓愛車老有所終,而且可領取回收獎勵金。

環保署表示;八十九年一月至十二月,共回收汽車一四一、三五八輛;機車五一二、三六三輛,這些數量中民眾透過0800-085717專線主動報繳廢汽車計有八五、七三二輛;廢機車計有一三一、九七二輛,民眾主動報繳比率約三分之一,為鼓勵全民主動報繳自有廢車,環保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提高主動報繳回收獎勵金數額(廢機車回收獎勵金原為新台幣六五○元),公告廢機動車輛九十年回收獎勵金廢汽車每輛新台幣三、○○○元;廢機車每輛新台幣一、○○○元,民眾透過資源回收專線洽回收商取得管制聯單,檢附車主身份證影本即可辦理申領回收獎勵金。

除此之外,環保署為全面提昇空氣品質,辦理補助淘汰堪用高污染老舊汽油引擎汽車及機器腳踏車,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公告實施該政策作業要點,補助期間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民眾辦理時須符合下列三項資格(一)汽車出廠日起算第十年及十年以上之汽油引擎汽車;機車出廠日起算第七年及七年以上方為補助對象。(二)汽車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參加汽車定期檢驗;機車須於一年內曾參加機車排氣定期檢驗(以報廢日期起算);且皆完成報廢及回收手續者。(三)檢附已定檢相關文件影本(汽車行車執照已蓋定檢章戳日期、機車行車執照已蓋完成定檢年度章戳日期或定檢記錄單)。符合資格者環保署除撥付汽車車主回收獎勵金新台幣三、○○○元外並同時由空污基金撥付補助款新台幣一萬元,合計可領新台幣一萬三千元;機車車主回收獎勵金新台幣一、○○○元外亦同時由空污基金撥付補助款新台幣二千元合計可領新台幣三千元。民眾申請流程若有任何疑問可由網站http://210.244.104.28/epa查詢或電洽環保署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您幫我;清一清)、或洽詢該專案辦公室專線:(06)2639223轉123、127詢問。

環保署表示;對於廢棄車任意棄置占用道路,民眾可藉由環保署資源回收專線檢舉,由警察局、環保局查報後,將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逾期未清,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將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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