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修正草案已於95年3月27日經立法院一讀通過,未來公告施行後,交通主管機關將依法須負起改善交通噪音的責任,以落實道路、鐵路及大眾捷運噪音防制工作,減少道路鋪面震動、軌道摩擦及車身本體等所產生的噪音;除此之外,由於公害陳情案件中有28%為噪音案件,為加強管理,本次修法已取消對各類場所、工程及設施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僅採通知限期改善作法,而改採直接處罰並限期改善規定,以產生立即嚇阻作用,確實改善噪音源,管制生活噪音。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法,除提升相關法規的法律位階及授權依據,使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執法工作,有法源依據,並針對攸關民生之交通噪音落實管制及明定各類場所、工程及設施直接處罰方式,預期將可有效減低50%交通噪音不合格時段數,及逐年減少20%噪音陳情案件。
環保署指出,由於近年來,都會地區及新通車路段附近的民眾噪音陳情不斷,實有必要落實交通噪音的管制,特增訂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內,車輛行駛所發出的聲音,經地方主管機關量測,超過管制標準者,須於180日內提出改善計畫,以要求交通主管機關負起改善交通噪音的責任。至於未提報改善計畫或未據以執行者,亦訂有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則,以督促其完成噪音改善工作,以維護民眾環境安寧。
環保署呼籲,有產生噪音之虞的業者或民眾,在「噪音管制法」修正通過前,應趕快進行相關設施的檢修或汰舊換新,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