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立法委員謝章捷質疑環保署依採購法第一0三條第二項規定,核准三菱重工株式會社不受停權一年限制參加宜蘭焚化爐投標問題,環保署今天做出回應。
環保署表示,宜蘭焚化爐原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決標,後因承攬公司財務危機,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被環保署終止合約,正式停工。其後環保署為辦理續建工程,自九十年四月四日起共經四次公開招標,第一次公開招標,因只有一家投標,依法宣告流標。第二次及第三次公開招標,兩次均為中鼎工程公司一家投標,且兩次均經五次減價後仍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以上,依採購法予以廢標。第四次招標時,三菱重工株式會社表達有意投標;因該公司為公共工程會於九十年十二月七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公告拒絕往來一年,因此環保署向公共工程委員會請示,工程會回復表示此係環保署職權,可自行決定。環保署因此依職權同意該公司參加宜蘭縣利澤廠第四次招標。
針對立委質疑,國內興建焚化爐的廠商很多,環保署表示,本案因為前面廠商倒閉,留下許多下包廠商求償的問題,導致國內廠商欠缺投標意願,環保署曾經邀請多家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但是都沒有回應,以致前三次公開招標皆僅中鼎工程公司一家投標,且兩次廢標原因均為投標商投標價格過高。然而與宜蘭廠規模相當,且施工作業空間限制較宜蘭廠難度高的基隆廠,卻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在合理價格範圍內決標,決標價格為22億998萬元;而中鼎公司前兩次議價均堅持24億9900萬元,遠高於基隆廠之得標價將近3億元,實屬不合理。本案第四次公開招標,如排除三菱重工,將仍僅中鼎公司一家投標,在缺乏競爭者情況下,將無議價空間。
環保署認為,三菱重工雖然是公共工程會公告為拒絕往來一年的廠商,但是三菱重工過去參與環保署焚化廠興建,至今完成興建者有新店、樹林、高雄市中區廠、高雄仁武廠等共計四廠,而且該公司興建新店、樹林兩廠曾獲頒優異獎狀,高雄仁武廠甚至提前完成,且各廠至今運作良好。環保署根據專業判斷,認為三菱公司對焚化廠興建工程具備良好技術能力。
環保署在考量本案如無競爭對手,以致形成中鼎公司一家投標,獨家議價之事實,本案恐將再次廢標。而宜蘭焚化爐興建工程延宕多年,宜蘭縣政府已多次請求本署儘速發包續建,以抒解該縣垃圾處理之壓力;且行政院亦曾函示,宜蘭廠應儘早完成招標,以加速完成重大公共建設,因此宜蘭焚化爐確實時效之急迫性。環保署在不願任由廠商慢天開價延誤工程開標的情況下,決定同意三菱參與投標,以造成價格競爭性。
據環保署透露,日前第四次開標,因有兩家投標,立即產生競標效益,最後決標價格只有22億7千多萬元,環保署認為,開標結果為國庫省下超過2億2000萬元的經費,完全符合國家和全民的利益。
環保署強調,依採購法第一0三條第二項,環保署認為本案有特殊需要,基於增加本招標案價格競爭性之採購效益,及維護公平合理之公共工程採購原則,有責任依專業判斷,接納任何符合合約要求條件,且具實質建廠能力廠商之投標,核准三菱重工參與投標,而且這一點環保署在二月初也再次向行政院公共工程會說明,獲得工程會的支持,因此環保署在法理上絕對站得住腳,亦盼全民支持環保署的努力,使得全省大型焚化廠的興建計畫得以早日完成,澈底解決垃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