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民國82年發布實施「鋼鐵業燒結工場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迄今逾18年,除一氧化碳標準值有增訂外,未曾檢討修正空氣物染物排放標準值。鋼鐵業燒結技術為傳統煉鋼製程,國內現行燒結工場運轉已多年,然鑑於國際間排放管制趨於嚴格,參考比較美國、歐盟及韓國等國外目前管制規定,且國內外對於燒結製程廢氣處理技術及設備日益精進,經調查研究國外相關製程排放標準規範及技術可行性,評估國內業者運轉實際排放現況,本標準現行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有加嚴空間。為進一步改善空氣品質,爰擬修訂本標準。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1)既設污染源粒狀物濃度由75 mg/Nm3標準值修正為30mg/Nm3,新設污染源標準值為20 mg/Nm3。(2)既設污染源硫氧化物濃度標準由250 ppm自發布日起修正為175 ppm,且76年1月1日以後設置之燒結工場,應於105年1月1日起符合100 ppm排放限值,另68年1月1日至75年12月31日期間設置之燒結工場,應於107年1月1日起符合100 ppm排放限值,新設之燒結工場標準值則為50ppm。(3)既設污染源氮氧化物由290 ppm標準值修正為100 ppm ,新設污染源標準值為65 ppm。(4)考量製程操作特性,燒結製程於每次起爐運作前3日已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該次起爐運作後2小時內粒狀污染物排放值,不受本排放標準規定值之限制,但仍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值。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草案將於預告日起3日內刊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hajchen@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