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

:::
環境影響評估
98-02-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保署已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草案,歡迎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

環保署表示,「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於84年10月18日訂定發布,迄今已施行十多年,雖曾歷經八次修正,但隨著環境之變遷,為更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認定標準實有進行全面通盤檢討之需求,爰此,該署於去年9月23日函請各相關機關、團體提供修正意見,並擬具修正草案於今年1月10日召開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後再加以修正。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強化環境敏感區位之保護,增列開發行為位於國家重要濕地及位於海岸地區潮間帶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

二、避免開發單位以切割開發、化整為零之方式開發,修正開發行為累積開發之累積計算方式。

三、因應開發行為之多樣性,增訂太陽能、地熱、潮汐、潮流發電機組、監獄、深層海水開發利用、氣象雷達站等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

四、修正探礦、採礦、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場、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或處置設施、位於台灣本島之火力發電廠及纜車等開發行為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五、增訂開發行為經認定不應開發後,開發單位於原地點重新規劃同一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等規定。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資料已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 ivy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並預定於98年3月3日召開第2次公聽會及研商會,歡迎各界踴躍參加。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