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已於101年2月16日發布「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訂於101年3月1日起實施。該署也再次呼籲車主養成停車即熄火習慣,共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為宣導該項措施,環保署與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合作,於2月29日假中正紀念堂(信義路與杭州南路口)辦理宣導及稽查示範。
依環保署所訂管理辦法規定,機動車輛於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3分鐘者,應關閉引擎熄火。違反者機車處罰1,500元、小型車3,000元及大型車5,000元,且經要求改善而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1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當然環保署也針對特殊情形,對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如救護車等特種車、冷凍車或冷藏車則列為排除對象;另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15分鐘啟動引擎;計程車於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之前3部排班車輛也都一併排除適用該規定。
環保署表示,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實施的前3個月將先進行勸導及宣導,自101年6月1日起正式開罰。該署已請各地方環保局選定重點區域,如學校、醫院、車站、風景區、飯店、大型購物中心等,加強辦理宣導及稽查工作,希望能讓民眾充分瞭解規定。
環保署強調,推動停車怠速熄火,不僅維護民眾健康、節省油料浪費,對提升環境空氣品質亦有相當的助益。該署訂定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並非以處罰民眾為目的,而是希望大家養成停車熄火的生活習慣,該署也再次呼籲車輛駕駛人大家一起來停車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