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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遭濫墾及非法掩埋廢棄物 環署邀集相關單位現勘 並嚴懲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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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2-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督察大隊 ]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發現苗栗縣偏遠鄉鎮之山坡地,近來遭不肖之徒濫墾及掩埋事業廢棄物,除洽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嚴辦相關涉案人外,另針對該處山坡地遭濫墾及所掩埋之事業廢棄物後續處理問題,於95年1月19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後續處理事宜,並要求相關單位嚴懲不法,同時要求相關涉案人及地主限期清理完妥其非法掩埋之廢棄物及恢復山坡地原貌。

該署黃輝源大隊長於主持會議時表示,發生於94年7月及9月間在苗栗縣造橋鄉省道台13甲線外環道(即造橋鄉朝陽村5鄰)附近,遭人開挖山坡地並掩埋廢棄物,經該署派員會同苗栗縣環保局、農業局、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第二中隊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談文派出所警員到現場處理,發現該山坡地遭不肖業者濫墾,並棄置大量營建混合物、散漿渣,現場並有挖土機司機及監工,經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第二中隊及苗栗縣警方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及涉同法第46條刑罰規定,將現場行為人、土地承租人及土地所有人等相關涉案人移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該署已洽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嚴辦相關涉案人,另針對該處山坡地遭濫墾及所棄置及掩埋之事業廢棄物至今仍未清理部分,該署要求相關單位除依行政罰規定處分相關涉案人外,同時若涉刑罰規定部分,亦應依規定移送地檢署協助偵辦,以達嚇阻不法之目的。

環保署強調,濫墾山坡地及棄置、掩埋事業廢棄物,除已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及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外,另行為人、土地承租人及土地所有人亦同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及46條相關規定,除行政罰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外,另外刑罰部分亦得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百萬元罰金,而且還要命令承租人及地主限期清除掩埋的廢棄物。環保署再次呼籲民眾多注意周遭的環境,如發現環境污染事件,請逕向當地環保局或環保署舉發(全國環保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環保署網址:http://www.epa.gov.tw),並提供照片或其他可資佐證資料,經查證屬實者,將有機會獲得5千元至20萬元的檢舉獎金,希望大家共同維護國民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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