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環保署九位環評委員發表聲明書乙事,環保署表示,這是委員個人行為,環保署辦理環評審查作業一切依照法令規定程序辦理。
環境影響評估法在83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其中第3條明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評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會任期二年,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至於環評委員會的運作,則在委員會組織規程有明文規定。環保署表示,不論是政府機關、企業或一般民眾,依法申請各項開發案且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時,環保機關就應該進行審查。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包括程序審查、通知繳交審查費、必要時至現地勘察、組成專案小組初審、提環評委員會討論至作成審查結論等,相關規定明確,環保署也已建立標準作業程序。由於環評法明文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分別有50日及60日的審查時限,情形特殊者也只能再分別延長50日及60日;因此環保主管機關必須在受理後,對於案件之審查時程加以安排。至於審查內容及審查結果,則屬環評委員會權責。
環保署說,環評法施行迄今已有11年,各項環評審查作業均依法令規定辦理,且公開透明。對於本屆部分環評委員發表之聲明,係屬委員個人行為,環保署將與環評委員加強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