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刊載「罰走路抽菸 荒唐」乙文,顯係作者誤解現有禁菸法令及政府制定新法規時公眾參與程序所致,本署於此予以澄清。實施中的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已授權政府可指定公告室外場所禁止吸菸,既是「室外場所禁止吸菸」,於該等場所行走或騎乘機車期間自然均不得吸菸,違者經取締可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日本也有很多地方政府為了環境整潔,規定室外不准吸煙的區域,馬路上畫有禁菸標誌,不服從的可罰3000日圓。因此,作者稱「罰走路抽菸」為荒唐的說法並不成立。環保署為環境整潔、散置菸蒂清理困難及菸灰飛揚影響他人等理由,規範限制吸菸行為的區域與方式,為避免太超過或趕盡殺絕,或有多方討論調整的空間,但還夠不上以荒唐來形容。
關於作者認為要求行進間吸菸者,使用菸灰袋收集菸灰及菸蒂,違者處罰的規定,是尚未有違反規定之事實而加以處罰,為不合理的規定。事實上,行進間吸菸者未持用菸灰袋,菸灰必然亂彈也會亂飛干擾他人,且任意棄置菸蒂機率極大。以預防性的規定,於經常遭人任意棄置菸蒂的地區,要求行進間吸菸者必須以菸灰袋或相同功能器物收集菸灰及菸蒂,並不過當。
至於執行效率與成本問題,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已規定任意棄置菸蒂,經取締後,可處一千二百元至六千元罰款。因棄置之霎那間取證不易,執行困難度及成本均高,但各界並未因取締困難,即認為不應該制定此項取締處罰之規定,而行之多年。行進間吸菸須使用菸灰袋,收集菸灰及菸蒂,違者處罰的規定,對違規行為極易認定,是提高執行效率與成本的較佳作法,與作者的想法正好相反。
環保署針對日益嚴重之菸蒂、菸灰污染情形,委託台灣經濟研究院進行「探討民眾亂丟菸蒂行為取締措施意見調查及可行管制策略」研究,藉由問卷調查民眾意見,瞭解社會民情,據以制定管制規定,並無作者認為「忽視社會民情」的情形。未來亦將透過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探討民眾意見、專業意見、環境保護需求及法令管制可行性,提出可行的管制措施建議。相關草案將經過公聽、預告、公告再陳報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等程序,制定兼顧民情、法理與環境保護需要的規定。
在文明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相互尊重,國家社會才能永續發展。個人自律自重,吸菸者亦尊重他人有拒吸二手菸之權利。在適當地點吸菸,吸菸時隨時收集菸灰、菸蒂至菸灰桶或菸灰盒。不隨意彈棄菸灰、丟棄菸蒂,污染環境。只要付出一點關心,就能讓大家擁有一個和諧乾淨清潔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