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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第7條修正草案 縮短審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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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
103-04-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管處 ]

環保署為提升為民服務之效益,縮短人民申辦案件處理時間,預告修正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第7條,一旦通過後,申辦案件之完成審查及延長審查期間將由90日縮短為50工作日。

環保署於95年7月6日發布施行「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其中第7條明定:「檢具之文件及資料齊備者,應於90日內完成審查」、「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內容複雜特殊者,中央主管機關於通知申請單位後得延長審查期間一次,延長期間以90日為限」。

該署表示,經評估檢討現行審查作業,擬縮短審查及延長審查期間並明確以工作日做為日數計算基準,申請單位所檢具之文件及資料如齊備者,審查期間將縮短於50工作日完成,倘因內容複雜未能審查完成,得延長審查時間1次,並以50工作日為限,以提升審查之時效。

修正草案詳細內容請先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建議(Email:jichwa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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