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的回收處理,因回收基金的挹注及管理,法制規劃完善、相關設備再利用效能優異,成就與國際相比毫不遜色。為了再提高相關的處理效能,環保署上修可請領回收基金補貼費的門檻,盼促使處理廠提昇其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或有害物質去除比例。
環保署表示為促使應回收廢棄物處理廠,提昇其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或有害物質去除比例,達資源循環再利用的目的,已修法提高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的門檻,對於請領補貼費的處理業者,其相關的處理效能(如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有害物質回收或去除效率等),應達規定的限值始得領取補貼,期能達兼顧環保與經濟雙贏的目標。
環保署表示,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如欲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者,應經審查通過後,始取得受補貼資格領取補貼費,環保署於91年10月9日發布的「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審查要項即著重於各項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與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等規範,藉以確保業者能在符合各項環保法規要求下,妥為處理應回收廢棄物,提昇資源回收效能。
環保署強調,本次修正主要目的係為加強受補貼機構管理與提昇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該辦法中已增列業者的處理效能做為申領補貼的認定條件,藉以有效引導業者提升處理技術及開拓再利用管道,達到資源循環再利用的目的。另外對於業者的申請方式方面,亦增加電子化申請管道,業者可透過網路方式提出申請,達便民的目的;此外,環保署已規範業者應上網申報廢棄物流向等電子化規定,在受補貼機構的申請程序方面,並酌予修正簡化,減少業者申請時的困擾,提昇行政效率。
環保署表示,對於本辦法修正前已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格的業者,,應於97年12月31日前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重新辦理受補貼機構資格。該辦法已詳載於該署網頁(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index.htm)的「最新公告」,民眾可以自行至該網站查詢,環保署也呼籲業者,注意相關申辦期程及早辦理,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