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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水措管理辦法 提供監測連線作業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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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2-06-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目前水質自動連續監測及通訊傳輸科技已日趨成熟,運用於監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水質,有助於事業、管理機關(構)及主管機關即時預警並採取應變措施;環保署因此於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明定大型事業、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發電廠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並與地方主管機關連線傳輸。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要規定包含(一)監測連線對象對應定時將監測數據,經傳輸模組以網路方式向地方主管機關連線傳輸,如無效或遺失數據達一定比率以上,將視為未正常傳輸。(二)監測連線對象應依儀器原廠要求之頻率進行定期校正,另針對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測項,另應定期執行相對誤差測試查核。(三)監測儀器遇有故障、維修或汰換等情形時,應以人工採樣檢測方式替代之。

環保署指出,藉由推動自動監測及連線傳輸之措施,可促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隨時掌握廢水處理設施操作狀況及功能性,達到自主管理目的。如遇水質異常或突發狀況時,亦可提供預警通報,立即採取緊急應變及改善措施,進而提升廠內之污染預防管理。環保單位亦可掌握完整及即時業者排放資訊,對於污染管制及河川水質整治,均有正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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