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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載「環署讓步,空污費前三年課最低費率」環保署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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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8-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有關工商時報95年8月22日報導「環署讓步,空污費前三年課最低費率」一節,環保署特澄清說明,關於報導中環保署將給予業者三年緩衝期,並以最低費率課徵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乙事,該署表示,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徵收,目前有關徵收作業方式及費率,仍在草案研擬當中,尚未定案,故報導環保署讓步一說,並不正確。

改善國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是環保署的職責,因此,該署正研擬比照目前固定污染源開徵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方式,將開徵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以改善國內臭氧污染現況。

鑑於國內臭氧污染日益嚴重,故環保署針對臭氧前趨物揮發性有機物,研擬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可行性。為使徵收作業能確實達到污染物減量之目的,環保署於本(95)年7月間,已邀請相關公會、經濟部工業局及能源局等進行五場次研商討論會,除提出環保署開徵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政策外,同時,蒐集業者意見,以研訂合理可行之作法;目前該署正針對業者所提之意見,蒐集相關佐證資料,並已進行整體效益評估及影響分析中,以作為草案研擬之參考,而免造成政策執行上之落差。

業者除在經濟發展上努力外,亦應善盡環保責任,開徵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係基於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基礎下,誘導業者進行改善,並非係為徵收而徵收,以達經濟與環保雙贏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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