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代表團參與2009年12月在丹麥哥本哈根召開之「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15次締約國大會返國後,行政院各部會已積極研商,準備於今(2010)年2月1日前,參照會議過程中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大國所達成「哥本哈根協議(Copenhagen Accord)」(以下稱該協議)內容中,對非附件一國家的要求,向國際公布我國的溫室氣體減量行動。
環保署表示,於今年1月25日邀集之研商會議中,綜合各部會代表之意見,為避免過與不及,決定建議行政院,於哥本哈根協議的簽署國就該協議要求提報了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期程及減量行動內容後,再據以作為表達方式及詳細度的範本,並參照哥本哈根協議對非附件一國家的要求項目,來製作我國向國際社會公布的溫室氣體減量行動內容。因此,環保署在今天的行政院院會,並未有公布我國溫室氣體減量行動規劃內容的提案。
鑒於(1)該協議要求各國提報減量措施的表達方式並不明確,相關項目及詳細程度要求亦不清晰,極易產生過與不及之狀況;(2)公約秘書處執行秘書Yvo de Boer於今年1月20日表示,氣候公約正式協商仍將以體制內之兩個特設工作組進程為準,而非以該協議為基礎;該協議僅是「一個推動正式進程的有用工具(useful tool)」;而多數國家恐將無法於1月31日前繳交減量承諾與行動計畫,亦無法確定有哪些國家願意承認該協議;但即使錯過月底期限,以後還是可以補交,1月底的期限只是便於讓公約秘書處彙整一份報告,並無法律強制要求;(3)附件一國家中,紐西蘭已明確宣布不簽署該協議等因素,環保署做成上述我國因應「哥本哈根協議」要求的作法建議。
環保署表示,國際情勢最新發展顯示,各國普遍對於2009年底「哥本哈根協議(Copenhagen Accord)」仍多採取觀望態度,目前僅有少數國家表態支持,但尚無任何國家提交資料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秘書處;我國仍將依行政院原定之二氧化碳減量目標及期程,持續推動相關國內減量措施,並密切掌握評析全球主要國家向公約秘書處提交減緩行動的內容與格式,作為製作向國際社會公布我氣候變遷因應策略與具體減量行動之參考,復於適當時機再行對外發布。
為展現我國積極參與氣候變遷因應國際事務,行政院於2009年底成立「節能減碳推動會」,統籌規劃「國家節能減碳總計畫」,相關部會業已規劃推展多項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據以落實分年分期具體措施,並進行滾動式追蹤管考作業;同時將優先建構法制基礎,利用法令規範定期、透明、可比較的減量行動,並落實可量測、可報告及可查證的原則,作為國內所有溫室氣體減量的工作基礎。
甫於2009年12月在丹麥哥本哈根召開之「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15次締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5次締約國會議(COP15/CMP5)」,最重要的結論係大會將認知(take note)「哥本哈根協議」納入大會結論。該協議提出2010年1月31日前,附件一國家向公約秘書處繳交2020年之量化減量目標 (Qualified economy-wide emissions targets for 2020)、非附件一國家則繳交減量行動 (亦即「國家適當減量行動 Nationally Appropriate Mitigation Actions, NAMAs」)。
依據公約秘書處執行秘書Yvo de Boer於2010年1月20日表示,氣候公約正式協商仍將以體制內之兩個特設工作組進程為準,而非以「哥本哈根協議」為基礎;該協議僅是「一個推動正式進程的有用工具(useful tool)」;而多數國家恐將無法於1月31日前繳交減量承諾與行動計畫,亦無法確定有哪些國家願意承認該協議;但即使錯過月底期限,以後還是可以補交,1 月底的期限只是便於讓公約秘書處彙整一份報告,並無法強制要求。目前看來全球主要集團間的不信任感與對峙態勢依然未減,如何化解或縮小各集團間的鴻溝,將會延燒至接續兩次的締約國大會,持續成為攻防與談判的焦點,也將會是會議主席與各國領袖面臨的最大挑戰。
為回應「哥本哈根協議」規範,行政院業請相關部會就既有相關政策方案進行全盤審視與因應,同時對於全球金融風暴後的經濟新局勢、未來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發展趨勢、相關政策措施之減量成本及衝擊效益等多面向進行深入探討與評析,俾利採行符合國情需求與能力所及的減緩行動,並密切觀察各國因應立場及提報內容,適時向外界再次宣示我國既定的減量目標期程及具體行動。
環保署表示,我國減量行動將優先建構法制基礎,輔以落實部門減量、善用市場機制、強化教育宣導、促進國際合作等作為主軸,結合跨部會力量,執行涉及能源、產業、運輸、住商及農業等多面向的具體行動,以滾動式追蹤管考,達到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的目標。同時從減緩(Mitigation)及調適(Adaptation)兩大面向來積極因應氣候變遷帶來的嚴峻挑戰,創造綠色商機及綠領就業機會,將危機化為轉機,達成環保救國的目標,形塑臺灣特色的低碳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