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棄置廢棄車輛占用道路,或誤將廢棄車輛交給非法回收業,對環境造成污染及衍生治安問題,甚或對民眾財產權及社會大眾使用道路之權益受到侵害,環保署呼籲民眾循合法管道進行車體回收。民眾若發現有廢車占用道路情況,請提供廢棄車輛停放地點、車種、廠牌、顏色及車號,以便轉知所轄環保局及警察局查察,並請該局協請相關單位公告張貼拖吊。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通知起7日仍無人清理,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各環境保護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各縣市自治條例並經縣市議會審議通過後,訂定拖吊運費及保管費規定。
環保署表示,98年各縣市環境保護機關及警察機關為維護環境整潔及用路人之權利,主動查報並受理民眾檢舉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計拖吊、移置5萬餘輛。為配合春節前國家清潔週,環保署已於本(99)年1月12日通函直轄市及各縣市環境保護局,機動調整查緝人力,加強廢棄車輛查報、張貼及拖吊工作,該署籲請民眾主動洽合法回收業者【可透過該署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由專人提供回收商電話及地址或至資源回收網(http://recycle.epa.gov.tw)查詢】回收已棄置不使用的機動車輛,以避免衍生環境問題。
環保署提醒車主,回收廢車記得索取回收管制聯單,並需持車牌及行照至監理單位辦理車籍報廢手續,始得停止繳交牌照、燃料等稅費。
環保署再次呼籲,民眾若有發現廢棄車輛占用道路,可電洽環保署資源回收免付費專線0800-085-717,該署將通知各地方環境保護機關前往查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