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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將研修固定污染源臭味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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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據環保署統計,近年來由各級環保機關受理的公害陳情案件中,惡臭污染案件已高居第三名,並佔所有空氣污染陳情案件比例達七成以上,顯示惡臭問題已成為近年來干擾民眾生活品質的主要因素之一。有鑑於此,環保署將針對固定污染源臭氣或厭惡性異味排放標準進行研修,以確實改善臭味污染情事。

環保署表示,空氣污染陳情案件從91年約3.3萬件逐年增加到94年約3.8萬件,其中屬惡臭污染陳情案件則自91年的2.4萬件,迅速攀升至94年的2.8萬件,其陳情地點大多位於住商混合區、工業用地或農業用地附近,判斷可能因變更區域計劃或重新劃定、地目變更等,導致住宅區與污染源愈來愈近,而使惡臭陳情件數大幅增加。

環保署表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之臭氣或厭惡性異味排放標準,自81年訂定發布以來,已歷十餘年未修正,其部分標準值已不合目前民眾之生活品質需求,同時為改善前述工業區、農業區緊臨非工業區、農業區之周界標準差異過大,造成陳情案比例居高不下問題,故擬針對該排放標準進行研修。目前已依國內固定污染源現場實測結果、參考國內外相關管制法規及污染防制技術等,完成固定污染源惡臭之周界及管道排放標準修正草案。

環保署表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之臭氣或厭惡性異味排放標準主要分為周界及管道排放標準兩類,其中周界排放濃度標準主要參酌日本管制標準之擬訂經驗,並依土地利用方式及民眾居住情形區分為三級管理,除現行工業區及農業區之標準維持為50單位,及非工業區及農業區(如住宅區、商業區、行政區、文教區、風景區及保護區等)之標準維持為10單位外,將增訂一級緩衝區之管制,並授權地方政府可依當地管制需求或民眾陳情機制劃定,其排放標準擬訂為30單位,以確實符合管制需要。

另管道排放標準亦將參考國外管制標準、統計分析國內歷年排放管道之臭氣檢測值,及採用土地管理模式之精神,依據土地利用對象修正標準,其中非工業區及農業區之管道標準採單一標準,工業區及農業區管道標準之排放管道高度簡化分成二級,依據不同高度檢討評估,初步將依據不同之排放高度,較現行標準加嚴1至25倍。

環保署表示,目前該排放標準已於95年6 月8日邀集經濟部工業局、行政院農委會及縣市環保機關辦理研商會議,後續並將辦理草案預告及公聽會議等事項,將廣納各界意見後發布實施。預期該標準修正發布後,應可減少60%以上之工業臭氣排放濃度,並改善緊鄰工業區及農業區之住宅區空氣品質,以及確實降低因工業及農業所造成之臭味陳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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