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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廢照明光源回收處理作業,環署修訂「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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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0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為更有效增進回收效能,以維護環境品質,於96年5月9日預告修正「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草案,並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的「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對於修正內容如有任何建議,歡迎社會各界於公告所載期限內踴躍提供意見給該署作為修正的參考,以使該設施標準更臻完備。

環保署表示,為規範應回收廢照明光源相關回收處理業者,避免其於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過程中,因不當處置造成環境污染,於91年9月11日發布實施「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本次修正主要係為因應自本(96)年7月1日起廢照明光源應回收項目增列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燈帽直徑2.6公分以上的白熾燈泡等4項,以擴大回收的成效。

環保署強調,為因應國際環保趨勢及國內相關處理技術的提昇,除了增列處理廢照明光源應符合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的規定外,並對現行作業規定的疑義予以檢討修正,同時針對回收、貯存、清除、處理階段較易產生污染情事的作業或方法,加強相關有效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以使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與處理等作業的管理更健全,達成維護環境永續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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